Hue Sync 條款與條件

終端使用者軟體授權協議

本終端使用者軟體授權協議 (下稱「本協議」) 係貴用戶 (包括個人或實體) 與 SIGNIFY NETHERLANDS B.V.  (一家荷蘭有限責任公司,其主營業所設於:HIGH TECH CAMPUS 48, 5656 AE EINDHOVEN, THE NETHERLANDS) (下稱「飛利浦照明」或「本公司」) 間合法並有拘束力之協議。本協議授與貴用戶得使用 HUE SYNC 軟體 (下稱「軟體」) 之權利;包括電子形式之使用者文件 (其可能業已單獨或連同飛利浦照明產品 (下稱「產品」) 一併提供或發布於 WWW.PHILIPS-HUE.COM 。一旦下載、安裝或以他法使用軟體,即表示貴用戶接受本協議所有條款與條件,並願受其拘束。 若貴用戶不同意此等條款與條件,請勿下載、安裝或以他法使用軟體。

一旦接受本協議之條款,即表示貴用戶茲此確認您業經合法授權得簽署本協議並得受其條款之拘束。

若您並非終端使用者,而係代表終端使用者安裝本軟體,則您聲明並保證業經授權得代表終端使用者行事,有權接受本協議之條款,並得令終端使用者受其拘束,包括得令終端使用者遵守本協議並符合其規定。

1.權利授與:本協議授與貴用戶一項非專屬、不可轉讓、不得轉授權之許可,得在單一設備或單一個人電腦 (視情況而定) 上,按使用者文件之規定,以目的碼形式,安裝和使用一 (1) 份指定版本之軟體複本。軟體一經載入個人電腦或設備之暫時或永久記憶體 (亦即隨機存取記憶體 (RAM)、硬碟等) 內,即應視為業經「啟用」。貴用戶同意僅按照飛利浦照明指定之預定用途使用軟體,並願遵守飛利浦照明提出或施加之任何其他合理要求或限制 (詳細內容請參見 www.Signify -hue.com 網站)。若使用軟體的同步或搭配照明時感到不適,請停止使用軟體。

2.所有權:軟體僅供授權使用,並未賣斷予貴用戶。本協議僅授與貴用戶使用軟體之權利,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貴用戶並未就軟體取得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權利。飛利浦照明及其授權人保有軟體之一切權利、所有權及利益,包括軟體中所含之一切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及其他智慧財產權。軟體受到著作權法、國際條約及其他智慧財產法律之保護。因此,除本協議另有明文規定外,非經飛利浦照明事前書面授權,貴用戶不得擅自複製軟體 (惟貴用戶僅得為備份之目的,製作一 (1) 份軟體之複本)。針對軟體中附隨之任何印刷資料,貴用戶不得擅自複製;針對以電子形式提供之任何使用者文件,貴用戶亦不得列印超過一 (1) 份以上之複本 (惟貴用戶僅得為備份之目的,列印一 (1) 份文件之複本)。

3.授權限制: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貴用戶不得 (亦不應允許任何第三方):(a) 出租、租賃、轉授權、出售、轉讓、出借或以他法移轉軟體或其任何部分;(b) 就軟體進行任何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惟相關法律明文禁止設定前述限制者,除外;(c) 移除或毀壞軟體中之任何產品識別標示、著作權聲明或其他專有標記或限制;(d) 修改或調整軟體、將軟體併入另一程式、或基於軟體建立衍生著作;(e) 以違反任何法律、法規或法院命令之方式使用軟體,或將其用於任何非法或不正當之用途;(f) 以任何可能侵害飛利浦照明、其服務供應商或任何他人之方式使用軟體;(g) 對軟體之任何部分進行重新發行、複製、散布、展示、張貼或傳輸;(h) 意圖對產品或軟體散布病毒、蠕蟲、缺陷、木馬程式、惡意軟體或具破壞性質之任何物件,或意圖致使產品、軟體或其他終端使用者之裝置失效,而從事任何行為;(i) 規避或試圖干擾任何產品或軟體或其他終端使用者裝置之安全措施,或致使任何產品或軟體或其他終端使用者裝置失效。 一切所有權、商標和著作權以及有限權利之聲明,皆應一併複製至軟體之備份複本內。

4.開放原始碼軟體:(a) 本軟體中所含之部分元件,可能受開放原始碼條款規範 (如設備隨附之文件中所述);對於該等元件,僅得依其自身授權條件之規定加以規範;故本協議並不適用於該等元件。(b) 貴用戶基於本協議而取得之授權,並不包含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散布軟體或建立其衍生著作,因而致使軟體須受到開放原始碼條款規範之任何權利或許可。「開放原始碼條款」係指於使用、修改及/或散布某項著作時,係以必須提供原始碼或其他可用於修改之資料、及/或授與可建立衍生著作之權利、及/或在衍生著作或附隨文件上複製若干聲明或授權條款、及/或提供免權利金之智慧財產權授權予任一方當事人,做為其前提要件之授權條款而言。

5.終止:本協議自安裝或首次使用軟體時起生效,並於發生下列情事時終止:(i) 貴用戶未能遵守本協議之任何規定時 (以飛利浦照明之認定為準);或 (ii) 對於飛利浦照明就繼續使用所收取之任何費用,未能如期支付時;或 (iii) 對於飛利浦照明依據本協議而提供予貴用戶之軟體和相關資料,已銷毀其所有複本時。  飛利浦照明之權利以及貴用戶之義務,於本協議終止後,仍繼續有效。貴用戶應於本協議終止時,立即從貴用戶之裝置上移除軟體或以不可復原之方式將其刪除,並自費將軟體及其相關文件和複本,返還予飛利浦照明。

6.升級:飛利浦照明得自行選擇透過在網站上發布或任何其他方式或方法對軟體執行升級。此等升級可能會直接根據本協議之條款而提供,亦可能要求貴用戶接受其他協議後,方可提供其升級版本予貴用戶。本公司建議貴用戶定期進入網站查閱是否有發布任何更新和升級版本;若屬強制更新,建議貴用戶應更新/升級貴用戶之軟體。

7.支援服務:飛利浦照明並無義務就軟體提供技術或其他方面之支援 (下稱「支援服務」)。若飛利浦照明提供任何支援服務予貴用戶,該等服務亦應適用貴用戶與飛利浦照明間另行合意之條款。

8.意見回饋:若貴用戶就產品或服務提供任何相關言論、建議或任何其他資料 (下稱「意見回饋」) 予飛利浦照明 (惟不包含任何不法內容),即表示貴用戶茲此同意將該意見回饋之全部所有權,轉讓予飛利浦照明,並且確認本公司有權得在不受限制之情況下,以任何方式使用及實施該等意見回饋,而毋須對貴用戶承擔保密、姓名表示或補償之義務;若前述條款被認定為無效,則視同貴用戶授與飛利浦照明許可,得在不受限制之情況下,使用該等意見回饋。貴用戶亦同意放棄您於該意見回饋中所享有之著作人格權。

9.免責聲明:飛利浦照明、其關係企業和授權人,係按其現狀提供軟體和使用者文件,並不保證軟體不含任何錯誤、不會中斷操作或能滿足您的要求。對於選用軟體以達成貴用戶之預期結果,以及對於軟體之安裝、使用和從軟體獲致之結果,其一切責任概由貴用戶自行承擔。在相關法律許可之最大限度內,飛利浦照明、其關係企業及授權人特此明確排除一切明示或默示之保證與條件,包括但不限於:對於適售性、適於特定用途、有關軟體及附隨資料之結果的準確性或完整性之一切默示保證。針對侵權,概不提供任何保證。

10.責任限制:在相關法律許可之最大限度內,本公司對於貴用戶使用軟體或使用者文件致生之任何責任或損害,概不負責。在任何情況下,針對相關責任,如其金額超出貴用戶就軟體已支付之相關費用,本公司概不負責。若法律禁止對於救濟、損害賠償或責任設定任何限制或法律訂有限制規定,飛利浦照明仍得在法律許可之最大限度內,保有相關免責聲明和限制之權利。

11.貴用戶之擔保與賠償:貴用戶聲明及保證,您和終端使用者 (於代表他人簽署本協議時適用) 於使用軟體時,將確實遵守本協議和相關法律之規定。貴用戶了解軟體將根據您在螢幕上查閱之內容而與 Hue 燈同步運作,並且您和終端使用者 (於代表他人簽署本協議時適用) 保證您擁有可合法存取 / 查閱該等內容之權利,亦有權根據內容操作軟體,使其與 Hue 燈同步運作。貴用戶同意,您 和終端使用者 (於代表他人簽署本協議時適用) 有法律上之義務,針對貴用戶使用或不當使用軟體、或針對您違反本協議或相關法律、規則與法規之任何規定,須向飛利浦照明及其高階主管、董事、員工、關係企業和代理商,以及向您提供與軟體有關服務之任何其他服務供應商,賠償其等因此所致之一切索賠、損失、損害和費用 (包括律師費)、為其等辯護,並保證使其等免受任何損害。對於任何索賠、訴訟或程序,縱其應由貴用戶向飛利浦照明或其任何高階主管、董事、員工、關係企業和代理商負賠償之責,飛利浦照明仍保有得以貴用戶之費用自行辯護並取得全部控制之權利,並且貴用戶同意根據飛利浦照明之要求與其充分合作。

12.商標:本協議、軟體和使用者文件中使用之某些產品和飛利浦照明之名稱,可能係屬飛利浦照明、其授權人或其他第三人之商標。 此等授權並未准許貴用戶使用任何該等商標。

13.出口管理:依美國出口管制法或美國、歐盟或任何歐盟成員國之其他類似法令之規定,出口或轉出口軟體至特定國家/地區必須取得出口許可或經其他政府機關核准,在未取得適當出口許可或經核准前,貴用戶同意不會將軟體直接或間接出口或轉出口至該國家/地區。一旦下載或安裝軟體,即表示貴用戶同意遵守本出口條款之規定。

14.準據法:本協議係以貴用戶所在國家/地區之法律為其準據法,並排除其涉外法律適用原則。 貴用戶與飛利浦照明間就本協議發生之任何爭議,皆應交由貴用戶所在司法管轄地之法院非專屬管轄。

若貴用戶之所在地係為美國,則應適用下列規定。在法律許可之最大限度內,本協議應以紐約州之實體法為其準據法,並據以解釋及認定各方之關係,而毋須考量其涉外法律適用原則。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契約公約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以及可能將準據法導向任何其他地區法律之規定概不適用,亦茲此明文排除之。

15.一般規定:本協議係貴用戶與飛利浦照明間之完整合意,並取代先前與軟體和使用者文件有關之任何聲明、承諾或其他交流或廣告。貴用戶所購買之任何產品,均應按該產品隨附之銷售條款,加以規範。此外,縱本協議有任何相反規定,貴用戶知悉並同意飛利浦照明得自行決定修改、變更、增加或刪除本協議之一切規定,可選擇將變更發布於網站上,或對貴用戶踐行相關通知程序 (實際由飛利浦照明全權決定)。一旦貴用戶繼續使用軟體,即表示貴用戶自該繼續使用時起,同意接受一切變更。若貴用戶不同意變更之內容,請立即停止使用和存取軟體,本協議亦將立即終止。若本協議有任何部分經認定屬無效,本協議其餘條款仍將繼續完整有效。貴用戶於所在國家/地區內所得享有之法定保固權利或其他法定消費者權益,概不因本協議而受影響。

*當燈泡顯示規格中,"多達" 特定數量的流明時,即代表顯示燈泡的最大流明輸出。它展示燈泡在 2700 K (白色燈泡) 或 4000 K (白色氛圍或白色和彩色氛圍燈泡) 下能顯現的亮度。了解更多亮度資訊。